| 考試名稱 |
高普考-財稅行政人員 |
| 考試日期 |
普考99/7/14-15;高考99/7/16-18 |
| 考試地點 |
台北、台中、高雄、台東四考區 |
| 報名方式 |
一律以掛號郵寄通訊報名 |
| 重大變革 |
95年度起,高普考恢復為僅考「一試」,原分試制度已廢除。
95年起高考三級、普考財稅行政人員專業科目改為選擇及申論各佔50%。 |
應考資格
(符合任一款) |
高考
三級 |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各所系科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三、經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者。 |
| 普考 |
一、具有高等考試應考資格第一款資格者。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得有證書者。
三、經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四、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 |
| 錄取待遇 |
高考
三級 |
月薪50000元以上 |
| 普考 |
月薪35000元以上 |
| 備註 |
依規定錄取資格得因兵役、進修碩士或懷孕、生產等原因進行資格保留(2-3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