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錄取人員分發進用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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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體格檢查:錄取人員應於錄取通知送達14日內,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0條規定項目實施一般體格檢 查,並繳交合格體格檢查表乙份,體格檢查不合格或逾期未繳送體格檢查表者,均不予分發進用。
二、 錄取人員於分發報到時須繳交畢業證書(或資格、工作證明書)正本,未提出繳驗者,即取消錄取資格
三、 錄取人員一律按各類別、職階、錄取分發區成績高低順序及各等郵局業務需要分批分發進用,預定
於98年6月30日前依序進用完畢;惟錄取人員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者,不予分發進用或即予
終止勞動契約:
(一) 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二) 曾服公職有貪污行為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三) 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但受緩刑宣告者,不
在此限。
(四) 依法停止任用、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者。
(五)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六) 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
(七) 曾於郵政服務期間因案免職或解僱者。
(八) 具有勞動基準法第54條強制退休情形(年滿60歲、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
(九) 患有精神疾病(不能處理日常事務,或有明顯傷害他人或自己之虞,或有傷害行為者)、法定傳染 病(未經治癒,且須強制隔離治療者)或其他嚴重疾患,無法治癒,致不堪勝任工作者。
四、 逾通知報到期限而未報到者,即視為放棄,並註銷錄取資格,一律不得請求保留。
五、 試用:
(一) 各類別錄取人員分發進用後須依規定試用6個月,試用期間每2個月辦理試用考核1次,每次考核
成績不合格(69分以下)者,即予終止勞動契約。試用期間按各職階核定薪級支薪。
(二) 如有隱瞞精神疾患,致影響日常事務之處理或業務之推動,經查證屬實者,得於試用期間終止勞
動契約。
六、 擔任工作:
(一)營運職郵儲業務類科錄取人員一律擔任各級郵局營業部門(含櫃台)郵務、儲匯、壽險等相關業務。 其他各專業類科營運職及專業職(一)錄取人員得視業務實際需要及缺額情形,先調派錄取地區附近 郵局擔任營業部門(含櫃台)實務作業,以熟悉郵政各項相關業務。
(二)專業職(二)內勤櫃台業務類科錄取人員,一律擔任各級郵局營業窗口櫃員及相關業務推展工作,不
得要求改派其他工作。
(三)專業職(二)外勤郵遞業務類科錄取人員,一律擔任外勤郵件收攬投遞工作,不得要求改派內勤工作 ,且須熟悉駕駛郵局配置之腳排檔重型機車,否則視為試用不合格。
七、 臺灣郵政公司現職(僱)人員報考者,須符合各類科資格條件規定,經錄取後依錄取之類科、職階及錄 取分發區辦理職階改僱手續,並按從業人員人事規章辦理。
八、 錄取人員經分發進用後,試用期滿之翌日起,服務未滿3年者,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轉調其他各等郵局
服務。
九、 本項甄試錄取進用之人員,依從業人員人事規章辦理,不適用公務人員有關法令之規定。如通過國
家舉辦之考試,取得公務人員任用資格時,亦不得要求改敘為交通(郵政)資位人員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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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取人員體格檢查注意事項: |
一、 體格檢查由下列醫療機構辦理之:
(一) 公立醫院。
(二) 教學醫院。
(三) 直轄市及縣(市)衛生局所屬各鄉(鎮、市、區)衛生所。
(四) 中央健康保險局所屬各聯合門診中心。
(五) 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
二、 有下列疾患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一) 患有法定傳染病未經治癒且須強制隔離治療者。
(二) 患有精神疾病,不能處理日常事務,或有明顯傷害他人或自己之虞,或有傷害行為者。
(三) 色盲者。
(四) 各眼矯正視力未達0.8以上者.
(五) 左右耳聽力不良,致妨礙工作者。
(六) 其他嚴重疾患,無法治癒,致不堪勝任工作者。
三、 錄取人員需依甄試結果通知書期限繳交體格檢查表1份,內容應包括受檢人照片、身分資料、檢查日
期、檢查項目(含胸部X光透視、梅毒血清檢查)、檢查結果、檢查機構、檢查醫師等欄,並應加蓋
醫院印信及醫師總評「合格」之戳記。
四、體格檢查有效期限為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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