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簡章購買日期 |
函購/現購:約為97年4月(實際日期依考選部公告為主) |
| 報名日期 |
約為97年4月(實際日期依考選部公告為主) |
| 考試日期 |
民國97年6月28日至30日 |
| 考試地點 |
•北部考區(台北)
•中部考區 ( 台中)
•南部考區(高雄) |
報考資格
消防警察 |
1.年滿18~37歲
2. 專科以上學歷 |
| 消防警察 |
1.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2.法學知識與英文
3.消防器材構造與使用 4.消防安全設備概要
5.消防法規概要 6.消防勤務概要 |
| 三、體檢 |
(一) 體檢時間︰筆試錄取通知送達之日起十四日內
(二) 體檢地點︰試務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
(三) 體檢項目 |
| 項目 |
標準 |
| 身高 |
男性165公分以上;女性160公分以上 |
| 體格指標(BMI) |
男性18~28;女性17~26 |
| 視力 |
各眼裸視(不戴眼鏡)0.2以上;或矯正視力達1.0以上 |
| 辨色力 |
色盲或刑事鑑定色弱者 |
| 聽力 |
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九十分貝以上者。 |
| 血壓 |
收縮壓超過一四O毫米水銀柱(mm.Hg),舒張壓超過九十五毫米水銀柱(mm.Hg)者,為不合格 |
| 手指、手臂 |
• 單手拇指、食指或其他三手指中 有二手指以上缺失或不能伸曲張握自如者。
•手臂不能伸曲自如或兩手伸臂不能環繞正常者。 |
| 腿 |
雙下肢不能蹲下起立或原地起跳不能自如者。 |
| 其他 |
有以下狀況之一者,將不予錄取︰
1.有幫派、色情等不雅之紋身或刺青者,但原住民基於傳統禮俗及軍人或退除役人員基於忠貞象徵而有紋身或刺青之圖騰者,不在此限。
2.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者。
3.患有精神病者。
4.其他重症疾患,無法治癒,致不堪勝任職務者。 |
| 四、錄取標準 |
1. 總成績之計算,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2. 前項考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或總成績未滿五十分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