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期滿成績及格,送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由內政部依序分發任用。
二、本項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之規定辦理。惟為期專業專能,訓練時間之長短,視曾否受警察專長訓練而有不同,曾受警察專長訓練者,其訓練時間為一個月;未受警察專長訓練者,訓練時間為一年,其中11個月為基礎訓練,1個月為實務訓練。
三、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2條第3項規定,正額錄取人員無法立即接受分發者,得檢具事證申請保留錄取資格,其事由及保留年限如下:
1.服兵役,其保留期限不得逾法定役期。
2.進修碩士,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三年;進修博士,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五年。
3.疾病、懷孕、生產、父母病危及其他不可歸責事由,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二年。
四、有關訓練及申請保留錄取資格事項,請逕洽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培訓處第一科。
五、本考試及格人員,依法取得警察官任官資格及警察、消防機關、學校有關職務任用資格。
六、本考試及格人員,於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6 年內不得轉調警察、消防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任職。
七、以原住民身分應考者,於考試及格後須先在原住民地區連續服務滿3年,始得轉調非原住民地區警察機關任職。
八、前三(五、六、七)項取得資格範圍及不得轉調之限制,應於考試及格證書註明,並函請銓敘部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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