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
考試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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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試日期 |
第一次:97年6月21-23日
第二次:97年12月6-8日 |
| 考試地點 |
分設北部及南部等二考區(詳細地點另於寄發入場證時列表通知) |
| 報名日期 |
第一次:97年3月25日-4月7日
第二次:97年8月26日-9月5日 |
| 報名地點 |
考選部專技考試司第二科(台北市文山區11602試院路1之1號) |
報名
方式 |
網路
報名 |
應考人請於考選部全球資訊網(http://www.moex.gov.tw)點選網路報名後,登錄報名資料及列印報名表件,並將報名表件、應考資格文件及繳款證明等資料以限時掛號郵寄考選部,詳細時間以考選部公告為主。 |
掛
號
郵
寄
通
訊
報
名 |
請購買應考須知及報名書表。
一 、現購:
1. 時間:預計3月開始購買(實際日期依考選部公告為主)
2.地點:考選部員工消費合作社(台北市文山區11643木柵路1段74號,考
選部第二試務大樓1樓),電話:(02)22363491或(02)22369188
轉3215。
3.工本費:每份新台幣35元整。
二 、函購:
1.時間:預計3月開始購買(實際日期依考選部公告為主)
2.地點:考選部員工消費合作社。
3.工本費:每份新台幣50元整 |
成績
計算方式 |
1.消防設備師:六科平均計分
2.消防設備士:四科平均計分
3.錄取標準:平均成績在60分以上,不得有一科零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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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消防設備師/士前景最看好、提前報考掌握先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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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防安檢,國內已實施「消防設備定期檢修申報實務」。
2.公共建築物之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裝置/檢修),要經消防設備師/士簽證,公共安全
大餅,即將由消防設備師/士獨享。(消防法保障獨占業務)
3. 各縣市已成立消防局,員額擴編,消防設備師/士即有機會可轉任公職佔缺(消防設備師→
高考薦任6等1、消防設備士→普考委任3等3)。
4.可自行成立事務所(聯合事務所)或受聘於工程顧問公司、保險等,工作機會備受保障。
5.國內僅有警察大學、警察專科專校及吳鳳技術學院有消防科系畢生,故本科系對手少。
6.消防設備師滿500人、消防設備士滿5000人之前,可由暫代人員暫行為之(建築師;相關技
師:空調、土木、電機、機械、工業安全;相關技術士:滅火器、警報、避難、水、化學)
→名額達成後,隔年7/1開始,暫代人員資格將被取消,不可再代簽消防設備之相關文件。
7.附加價值:可擔任專利代理人/商標代理人,亦可取得報考研究所之同等學歷。
※目前台灣有相關科系之大專院校:中央警大:消防科學研究所、台北科大:土木防災所、
交通大學:產業防災所、台科大/吳鳳:陸續設置中。
8.可擔任建築物公共安全專業檢查人。
9.一證在手,終身受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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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考試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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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設備人員特考:區分為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2類科考試,其中消防設備師類科考試相
當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消防設備士類科考試相當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 。
各類科應考資格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規則 」第6條及該
考試規則附表一之規定辦理,而參加本項考試筆試及格者,尚須經專業訓練期滿,成績及格,
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內政部查照。有關訓練事宜,悉依「專門職業及
技術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之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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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何謂消防設備師/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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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設備廠商長期以來都以業務導向優先,技術並沒有受到充分尊重。 但是隨著消防法修訂
後,建立消防專技人員證照實施制度,同時賦與其業務獨占性, 可以斷定日後「沒有證照便
沒有業務」的市場新機制。
消防設備師 / 士的考試對於畢業於理工科學生而言,幾乎沒有科系限制, 實不失為另一最佳
選擇。國內自80年底台北市北區海霸王大火到84年初台中市衛爾康大火,三年中因火災致死
者達256人,使大家正視公共安全之重要性;政府於84年3月1日成立消防署,84年8月11日公
告消防法修訂案,明定唯有消防設備師/士方能進行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監造、裝置、檢修
等工程,合法保障合格消防設備師/士權,亦即消防設備師/士將具有市場獨佔性。
此外,因消防設備師/士亦為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之一種,故與一般專技人員 ( 如電機技師、
環工技師等 ) 同樣享有轉任公職、擔任專利代理人/商標代理人及以同等學歷報考研究所等之
權利,當然持有消防證照亦同樣可為您帶來高薪之外的「額外收入」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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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
報考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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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消防設備師: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
1.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消防、消防安全、消
防及防災、建築、建築工程、建築設計、建築及都市設計、建築及都市計畫、建築設備、
建築與城 鄉、土木工程、土木與防災、營建(技術)、營建工程(技術)、工業安全衛生
、環境與工業安全技術、公共安全工程、公共工程、環境工程、機械工程(技術) 、動力
機械、船舶機械工程、工業教育、冷凍空調工程、電機工程、電子工程、造船工程、航空
工程、自動控制工程、輪機各科、系、組、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者。
2.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相當科、系、組、所
畢業,領有畢業證書,曾修習微積分、工程數學、普通化學、普通物理、電子計算機概論
、應用力學、材料力學、材料通性、電路學、電工學、流體力學、流體機械、熱力學、熱
傳學、燃燒學 、工程倫理、工程經濟、火災學、火災動力學、消防法規、消防水力學、消
防化學、滅火消防設備、警報避難設備、火災危險評估、防火構造、建築防火等學科至少
七科,合計二十學分以上,每學科至多採計三學分,有證明文件者。
3.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4.消防設備士考試及格後,並任有關職務滿四年,有證明文件者。
5.依消防法第七條第二項之規定,經內政部核准暫行擔任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監造、裝置
及檢修工作之相關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並有證明文件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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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消防設備士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具有下列各款之一者
1.具有消防設備師考試應考資格表第一、二、三、五款者。
2.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或高級職業學校以上學校畢業,領有畢業證書者。
3.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
4.依消防法第七條第二項之規定,經內政部消防署核准擔任消防安全設備之裝置及檢修工作
之相關技術士,並有證明文件者。
5.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滅火器消防安全設備或水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或化學系統消防
安全設備或警報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或避難系統消防安全設備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合格,有
證明文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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