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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筆試成績:英文佔筆試成績30%、專業科目各科平均分數佔筆試成績70%。依第
一試筆試成績順序,按各類組錄取名額4倍之人數通知參加第二試;筆試成績相
同者依序以(1)英文,(2)專業科目一,(3)專業科目二等科目原始分數之高低決定
排序。
2. 總成績計算:
(1) 專業職(一):筆試成績佔總成績40%;口試成績佔總成績40%;論文或著作或
計畫審查成績佔總成績20%。
(2) 專業職(四)第一∼三類:筆試成績佔總成績70%;口試成績佔總成績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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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具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因公撫卹之遺眷(配偶或子女)身分者,第一試筆試成
績得加分5%。但各類組加分錄取名額不得超過該類組錄取人數之五分之一,
取其整數,不足1人時以1人計。(如:類組代碼27907,錄取人數為1人,以五分
之一計為0.2人,取1人;類組代碼27904錄取人數為13人,以五分之一計為2.6人
,則取2人)
2. 凡具身心障礙或原住民身分報考者,檢具身分證明屬實,第一試筆試成績得加
分5%。但各類組加分錄取名額不得超過該類組錄取人數之2%,取其整數,不
足1人時以1人計。(如:類組代碼27907,錄取人數為1人,以2%計為0.02人,則
取1人計算;類組代碼27901錄取人數為55人以2%計為1.1人,則取1人)
※符合加分規定之報考者,如同時具備二種以上身分,其第一試筆試成績之加
分,僅得擇一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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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依總成績高低擇優錄取,口試成績未滿60分者,不予錄取。
2. 錄取總成績相同者依序以(1)筆試總成績(2)口試成績(3)論文或著作或研究計畫審
查成績分數之高低決定排序。
3. 報名人數未達其原暫訂錄取名額,即該類組缺額錄取,名額亦不流用至其他類
組。
4. 逾通知報到期限而未報到者,即視為放棄,並註銷錄取資格,得由報考同類組
工作地區之應考人按成績依序錄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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