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4年建築師、技師、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記帳士等專技高普考試3月9日榜示

【考選部新聞稿九十五年三月八日發稿】

94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技師考試暨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記帳士考試預定於3月9日上午10時在考選部國家考場公告欄榜示。

本5項考試總計報考47,561人(其中建築師2,278人、技師7,977人、不動產經紀人4,624人、地政士4,630人、記帳士28,052人),全程到考29,105人(其中建築師1,253人、技師4,207人、不動產經紀人1,922人、地政士2,174人、記帳士19,549人),及格5,936人(其中建築師63人、技師519人、不動產經紀人35人、地政士113人、記帳士5,206人),及格率為20.40%(其中建築師5.03%、技師12.34%、不動產經紀人1.82%、地政士5.20%、記帳士26.63%)。

考選部表示,應考人可利用該部電腦語音系統查榜,語音系統專用服務電話代表號碼為:(02)22363676、22363787,或利用該部網際網路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moex.gov.tw)查看榜單,亦可以行動電話預約及查詢考試榜示結果。如應考人或其親朋好友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泛亞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東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及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的行動電話用戶,可以行動電話直撥「536」(我上囉!)簡碼,依指示輸入考試代碼「094260」及入場證號,即可預約及查詢考試榜示結果。大眾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的行動電話(PHS)用戶,則可逕入手機拇指情報中「國家考試預約查榜」預約榜示結果。

考選部同時表示,本考試榜示後將於3天內寄發成績及結果通知書,應考人如欲複查成績,應在榜示之次日起10日之內,檢附成績及結果通知書與回郵信封,以書面(申請書以應考須知所列或請至考選部全球資訊網「為民服務」網頁下載)向考選部專技考試司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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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帳士考試規則經考試院會通過  將於 94 年 5 月辦理第一次考試

【考選部新聞稿 九十三年十月七日發稿】

考選部於今(七)日向考試院會提報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規則,並經考試院會議決議通過,考選部也將在明( 94 )年 5 月辦理該項第一次考試。

考選部政務次長郭生玉表示,本規則係配合民國 93 年 6 月 2 日公布之記帳士法第 2 條之規定訂定。案經邀請職業主管機關、大學院校財政、會計系科、高級商業職校及各相關工會、團體等代表開會研商,並依行政程序法踐行預告程序及經考選部法規委員會審議修正,始予提報考試院會審議,草案研擬過程相當審慎嚴謹。

依據院會通過之考試規則,只要具有高中高職畢業學歷即可參加記帳士考試,另基於 WTO 國民待遇原則,外國人只要具有應考資格,亦可報考記帳士考試。考試科目除國文外,尚有四科專業科目,分別為「會計學概要」、「租稅申報實務」、「租稅相關法規概要」及「記帳相關法規概要」。

考選部並表示,為便利應考人準備考試,將儘速訂定各應試專業科目之命題大綱,並將於 94 年 5 月辦理本項考試,歡迎有志之士踴躍報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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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帳士  考試及格即具資格

【 2004/10/21 經濟日報】

財政部日前公告「記帳士證書核發辦法草案」,凡是中華民國國民或外國人,經由記帳士考試及格者,即具備記帳士資格。這項法案依行政程序法規定將公告至本月 25 日,之後由行政院公告後即可施行。

因應記帳士法已在今年 6 月完成立法,「記帳士證書核發辦法」草案全文共有 12 條,明訂記帳士證書的取得資格、證書申請、換發、補發及其他遵循事項。

記帳士證書核發辦法草案依據記帳士法第 2 條及第 36 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經記帳士考試及格,並依記帳士法規定領有記帳士證書者,得充任記帳士 ; 外國人則得依中華民國法令取得記帳士證書。

中華民國國民或外國人請領記帳士證書者,應繳納證書費,並檢具申請書、記帳士考試及格證書正本及影本、履歷表、國民身分證影本(外國人應檢附護照影本)以及最近一年內二吋半身照片二張等證件,向財政部提出申請。

財政部也規定,請領記帳士證書應檢具的文件不齊備,其能補證者,財政部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在 15 日內補正。不能補正或屆期不補正者,得逕行駁回。

財政部在接受記帳士請領記帳士證書申請案後,應在 15 天內做出是否核發記帳士證書的決定,必要時得予延長,但延長期間不得逾 15 日。

資格審查符合的記帳士,財政部應發給記帳士證書,並在網站上公告。至於審查不合格駁回申請的記帳士,財政部亦應應書面敘明理由通知申請人,並退還證書費。證書費額財政部將另行訂定。

已領取記帳士證書卻發生遺失或滅失情形者,財政部要求記帳士應登報三天聲明作廢,並繳納證書費,檢具︰ 申請書、刊登記帳士證書遺失或滅失作廢聲明的整張報紙,以及最近一年內二吋半身相片二張重新申請。但若補發證書後,發現已報失的證書,財政部規定需繳還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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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帳士比照會計師監管

【 2004/10/26 經濟日報】

財政部將比照會計師業的管理模式,成立「記帳士懲戒委員會」管理數萬名記帳士業者,並賦予懲戒委員對於有犯罪嫌疑的懲戒案件,擁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的權限。

財政部已擬定「記帳士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草案,經行政院核准通過後,即可實施。過去,未受政府管理的記帳士業者,在擁有合法身分後,也須接受管理機關的監督。

財政部所擬記帳士懲戒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草案總計 19 個條文,明令記帳士懲戒委員會可以設置委員九人,包括財政部代表三人、經濟部商業司代表一人、記帳士代表二人與法律及會計學者、專家共三人,其中記帳士代表與學者、專家代表共五人的任期為二年,期滿可續聘,但以二次為限。

草案中對懲戒委員與覆審委員亦訂有特殊情況不得參與相關案件審查的自行迴避條款,包括︰ 現為或曾為被付懲戒記帳士的配偶、四親等內的血親、三親等內的姻親或曾有類似關係者 ; 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被付懲戒記帳士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關係者 ; 與被付懲戒記帳士訂有婚約者等。

其他重要條文還包括︰

  • 懲戒委員會應將懲戒事件通知被付懲戒的記帳士,在通知到達之次日起 20 天內提出答辯書,如認為必要時,得通知記帳士到會陳述,如不依限提出答辯者或到會陳述者,得逕行決議。
  • 懲戒委員會會議在決議書規定通知記帳士公會及財政部前,對外不公開。與會人員對於討論事項、會議內容及決議,均應嚴守祕密。
  • 決議書應分別送達被付懲戒的記帳士及原移送單位,並取具送達證書附卷,其由郵遞者,以郵局的回執視為送達證書。
  • 被付懲戒的記帳士對懲戒委員會的決議不服者,得在決議書送達之次日起 20 日內附具理由書,向覆審委員會申請覆議。
懲戒委員會對於懲戒事件認為有犯罪嫌疑者,應即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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