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4/10/21 經濟日報】
財政部日前公告「記帳士證書核發辦法草案」,凡是中華民國國民或外國人,經由記帳士考試及格者,即具備記帳士資格。這項法案依行政程序法規定將公告至本月
25 日,之後由行政院公告後即可施行。
因應記帳士法已在今年 6 月完成立法,「記帳士證書核發辦法」草案全文共有 12 條,明訂記帳士證書的取得資格、證書申請、換發、補發及其他遵循事項。
記帳士證書核發辦法草案依據記帳士法第 2 條及第 36 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經記帳士考試及格,並依記帳士法規定領有記帳士證書者,得充任記帳士
; 外國人則得依中華民國法令取得記帳士證書。
中華民國國民或外國人請領記帳士證書者,應繳納證書費,並檢具申請書、記帳士考試及格證書正本及影本、履歷表、國民身分證影本(外國人應檢附護照影本)以及最近一年內二吋半身照片二張等證件,向財政部提出申請。
財政部也規定,請領記帳士證書應檢具的文件不齊備,其能補證者,財政部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在 15 日內補正。不能補正或屆期不補正者,得逕行駁回。
財政部在接受記帳士請領記帳士證書申請案後,應在 15 天內做出是否核發記帳士證書的決定,必要時得予延長,但延長期間不得逾
15 日。
資格審查符合的記帳士,財政部應發給記帳士證書,並在網站上公告。至於審查不合格駁回申請的記帳士,財政部亦應應書面敘明理由通知申請人,並退還證書費。證書費額財政部將另行訂定。
已領取記帳士證書卻發生遺失或滅失情形者,財政部要求記帳士應登報三天聲明作廢,並繳納證書費,檢具︰ 申請書、刊登記帳士證書遺失或滅失作廢聲明的整張報紙,以及最近一年內二吋半身相片二張重新申請。但若補發證書後,發現已報失的證書,財政部規定需繳還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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