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試別 |
考試科目 |
第
一
試 |
外交領事
人員 |
1. 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2. 外國文(除英文組外其餘各兼試基礎英文)
3. 外語口試(就應考人報考類科組之外國文應試)
4. 比較政治
5. 經濟學(含國際經濟學)
6. 國際公法與國際關係
7. 近代外交史 |
國際經濟
商務人員 |
1. 國文(公文、論文、閱讀測驗)
2. 外國文(含基礎英文)
3. 外語口試
4. 中華民國憲法
5. 國際貿易理論及國際貿易實務
6. 國際經濟組織
7. 國際公法及國際私法
8. 經濟學 |
國際新聞
人員 |
1. 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2. 外國文(除英文組外其餘各組兼試基礎英文)
3. 外語口試(就應考人報考類科組之外國文應試)
4. 比較政治
5. 新聞學
6. 大眾傳播或外文書報編譯實務(就應考人報考別之外國文應
試)
7. 國際關係及國際組織 |
| 行政人員 |
1. 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2. 中華民國憲法概要
3.本國歷史與地理概要
4. 國際現勢
5. 英文
6. 會計學概要
7. 行政學概要 |
第
二
試 |
團體口試 |
視應考人之儀表、言辭、才識及專業知識評定之
1. 儀表(禮貌、態度、舉止)佔20分
2. 言辭(聲調、語言表達能力)佔20分
3. 才識(志趣、領導、問題判斷、分析能力)佔60分 |
| 備註 |
1. 第一試為筆試及外語口試,第二試各類科組均為團體討
論方式之口試,但到考人數不足五人時,以個別口試方
式行之。
2. 考試總成績之計算,各類科組均以第一試占百分之八十
,第二試占百分之二十,合併計算總成績後擇優錄取。
3. 國文、外國文、外語口試三科平均成積占百分之五十,
其他科目占百分之五十
4. 外國文報考除英文組外,以特種語文占百分之七十五,
基礎英文占百分之二十五
5. 國文、外國文二科中有一科成績不滿五十分或外試口試
成績不滿六十分者,或筆試科目中有一科成績為零分者
,均不予錄取。
6. 第二試口試成績不滿六十分者,總成績雖達錄取標準,
仍不予錄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