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別 考試科目


外交領事
人員
1. 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2. 外國文(除英文組外其餘各兼試基礎英文)
3. 外語口試(就應考人報考類科組之外國文應試)
4. 比較政治
5. 經濟學(含國際經濟學)
6. 國際公法與國際關係
7. 近代外交史
國際經濟
商務人員
1. 國文(公文、論文、閱讀測驗)
2. 外國文(含基礎英文)
3. 外語口試
4. 中華民國憲法
5. 國際貿易理論及國際貿易實務
6. 國際經濟組織
7. 國際公法及國際私法
8. 經濟學
國際新聞
人員
1. 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2. 外國文(除英文組外其餘各組兼試基礎英文)
3. 外語口試(就應考人報考類科組之外國文應試)
4. 比較政治
5. 新聞學
6. 大眾傳播或外文書報編譯實務(就應考人報考別之外國文應
  試)
7. 國際關係及國際組織
行政人員 1. 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2. 中華民國憲法概要
3.本國歷史與地理概要
4. 國際現勢
5. 英文
6. 會計學概要
7. 行政學概要


團體口試 視應考人之儀表、言辭、才識及專業知識評定之
1. 儀表(禮貌、態度、舉止)佔20分
2. 言辭(聲調、語言表達能力)佔20分
3. 才識(志趣、領導、問題判斷、分析能力)佔60分
備註 1. 第一試為筆試及外語口試,第二試各類科組均為團體討
 論方式之口試,但到考人數不足五人時,以個別口試方
 式行之。
2. 考試總成績之計算,各類科組均以第一試占百分之八十
 ,第二試占百分之二十,合併計算總成績後擇優錄取。
3. 國文、外國文、外語口試三科平均成積占百分之五十,
 其他科目占百分之五十
4. 外國文報考除英文組外,以特種語文占百分之七十五,
 基礎英文占百分之二十五
5. 國文、外國文二科中有一科成績不滿五十分或外試口試
 成績不滿六十分者,或筆試科目中有一科成績為零分者
 ,均不予錄取。
6. 第二試口試成績不滿六十分者,總成績雖達錄取標準,
 仍不予錄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