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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依地域性質設有亞東太平洋司、亞西司、非洲司、歐洲司、北美司、中南美
司等。掌理事項為各地域政治、通商、經濟財政及文化、軍事、外交、及我
國僑民等事項。
B、條約法律司掌理條約、公約及協定之訂解釋,有關條約、公約及協定之研究
及釋明,中央各部會對外特種協定之法律等項。
國際組織司掌理聯合國極其專門機構及其政府國際組織、國際會議與活動之
觀察、研析及參與;輔導並協助民間團體參與國際組織、國際會議及國際交
流活動事項。
C、新聞文化司掌理新聞聯繫、新聞發布、對外事務之闡釋、際新聞文化之協調
、國際關係及中共情勢之分析等事項。
D、禮賓司掌理接待外賓、國際典禮、國際間勳章收授、接受各駐華使領館與代
表機構人員之程序及其在華待遇等事項。
E、經貿事務司掌理推動國際經濟技術合作事務研析及協調等事項。另外尚有領
事事務局、外交領事人員講習所、研究設計委員會、法規委員會等各自掌理
與本身業務相關之事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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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交領事人員三等特考錄取人員由本部「外交領事人員講習所」予以六個月之專業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合格者,送由公務人員保障及培訓委員會核定,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由本部分發任用。
職前訓練之目的為對外交特考及格新進人員,給予職前訓練,加強其專業智識技能和外語能力,期培養先總統 蔣公手諭所示「有志氣、有抱負、有能力的現代外交人才」,以配合當前外交之需要。
自民國五十八年起,針對外交特考及格錄取之外交領事人員及外交行政人員辦理新進人員職前專業講習。截止民國八十七年八月,已辦理外交領事人員專業講習計有三十一期、外交行政人員專業講習計有八期。講習期間分別為:
1. 外交行政人員專業講習三個月;
2. 外交領事人員專業講習,除第一至第八期為三個月至一年不等外,自第九期起均為六個月。
3. 講習內容旨在加強學員政治、外交、經濟、文化等等及語文方面之知能,並注重學員平日生活輔導,以培養內外兼修之外交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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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交領事人員專業訓練課程包括: |
| 課程名稱 |
課程內容 |
| 基本課程 |
基本國策、外交、國防、經濟、僑務、文教等基本政策、總體外交與協調合作、外交傳統與文化等。 |
| 外交專業課程 |
外交行政、外交領事業務、外交政策暨決策過程、駐外機構實務、國際關係、聯合國、政府間之其他國際組織、非政府間之國際組織、區域組織、各國政情、區域情勢、我與各國之關係、外交要案析介、國際禮儀、外賓接待、政情報告與公文及電報之撰擬、外交文牘、談判、溝通、交涉、國際會議實務、大陸政策、大陸情勢與兩岸關係、國際傳播、國家安全、危機處理、外交實務經驗傳承、中英文演講比賽、辯論比賽、即席演講辯論演練等課程。 |
| 語文課程 |
外文寫作、外文筆譯、外語口譯、外語會話、英文箋函、英文新聞稿、英語演講及口譯技巧研討,第二外國語文等。 |
| 文化課程 |
中國文物介紹、中外文化比較、中西音樂比較、中西美術欣賞等。 |
| 經濟課程 |
我國經貿發展與趨勢、外館經貿實務、國際經濟情勢、國際金融、兩岸經貿、提升國家競爭力、國際財政、聯合國體系之金融機構。 |
| 國際合作 |
國際經貿、文教、體育、科技、農、漁、環境、保育、衛生、電訊合作及打擊國際犯罪等。 |
| 法律課程 |
基本法律實務、國際法實務、憲法、著作權、出版、專利、商標等問題之研討。 |
| 其他課程 |
包括電腦、社交舞、橋藝、網球、高爾夫球、酒類介紹暨調酒方法、攝影、駕駛、見習參觀、撰寫研究專題及學習心得報告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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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經外交特考錄取受訓半年期滿進入外交部工作數月,即依個人專業語文分派不同國家接受語文及外交專業訓練一年。外派受訓期間薪資本俸約台幣$70000~
$80000元,正式人員約台幣$120000~$130000元 (房屋津貼另計),依分派地區的不同有所調整。
•英文組:英國(牛津大學,大部分英文組學員)
美國(愛達荷大學,名額四名)
•加拿大、澳洲(視情形而定,但僅有數名)
•法文組:法國
•西文組:西班牙
•德文組:德國
•日文組:日本(慶應大學)
•俄文組:俄羅斯或美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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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
月薪 |
| 新進
內部人員 |
訓練
期間 |
新進外交特考錄取人員,需先於外交領事人員講習所接受為期6個月的訓練
津貼比照委任5等5級。 |
月薪
39,600元 |
| 任職
期間 |
訓練期滿考試及格,調升為薦任第六職等本俸一級
薦任6等1級。 |
月薪
46,730元 |
| 新進
駐外人員 |
訓練
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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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進外交特考考試及格人員,需派赴國外接受為期1年的語文訓練。月薪按派赴國同職級駐外人員薪俸及地域加給之6成支給
以派赴美國華府語訓學員為例,薦任6等1級。 |
月薪約
75,564元 |
| 任職
期間 |
駐外期間,係支領駐外人員待遇(以美元支付),其月薪依駐在國(地)物價水準而異
以派赴美國華府擔任三等秘書為例,薦任7等1級。 |
月薪約
132,12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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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薦任七等一級派赴國外擔任三等秘書為例) |
| 地區別 |
派赴國家 |
總薪資=
薪俸(一律美金3,204元)+
地域加給(新台幣) |
地域加給
(美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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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太地區 |
新加坡 |
134,758 |
1,100 |
| 韓國 |
161,372 |
1,950 |
| 日本(東京) |
225,557 |
4,000 |
| 澳大利亞 |
136,324 |
1,1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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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西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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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伯
聯合大公國 |
170,765 |
2,250 |
| 以色列 |
173,896 |
2,350 |
| 土耳其 |
156,675 |
1,800 |
| 非洲地區 |
南非(開普敦) |
175,774 |
2,410 |
| 史瓦濟蘭 |
195,500 |
3,040 |
| 塞內加爾 |
247,161 |
4,690 |
| 歐洲地區 |
英國(倫敦) |
183,289 |
2,650 |
| 義大利及德國 |
172,330 |
2,300 |
| 葡萄牙 |
156,675 |
1,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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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美地區 |
華盛頓 |
137,889 |
1,200 |
| 西雅圖 |
136,324 |
1,150 |
| 加拿大(溫哥華) |
134,758 |
1,100 |
| 中南美地區 |
哥斯大黎加 |
181,880 |
2,605 |
| 巴西 |
151,979 |
1,650 |
| 智利 |
148,848 |
1,5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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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內
待遇 |
外交領事人員在國內任職時,其待遇係按「全國軍公教人員待遇支給要點」支給,主要也括薪俸外交領事人員專業加給及其他部分與部分包括婚喪、生育及子月教育補助費等項目,視事實發生申請發給。至擔任主管者另支主管職務加給。 |
| 國外
待遇 |
外交領事人員在國內任職時,係支領駐外人員待遇(以美元支付),主要包括薪俸、地域加給、房租補助、及眷屬(配偶、子女)補助費,擔任主管者,另支給主管職務加給。此外,駐外人員倘有子女在學者,可申領子女教育補助費。又為保障駐外人員之合理生活,上述駐外人員待遇本俸部分每年均配合全國軍公教人員待遇調整幅度予以調增,至地域加給及房租補助部分則係按各駐地之物價指數作為調整之標準。 |
| 休假 |
外交領事人員每年得分別依其任職期間長短,休假七日(任滿一年)、十四日(任滿三年)、二十一日(任滿六年)或二十八日(任滿九年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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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國
述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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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領事人員館長在駐外機構服務年資滿二年,或館長以外之駐外人員在駐外機構服務年資滿三年,得經報淮偕配偶在非公務繁忙時期公費返國述職乙次。 |
| 保險 |
外交領事人員於任職時,依法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暨全民健康保險,如發生眷喪、殘廢、養老及死亡事故時,可依公務人員保險有關規定請領現金給付。在國內其本人父母、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或年滿二十歲以上之未婚子女(以在校肄業且無職業,或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或殘廢而不能自謀生活者為限),依規定亦可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享受全民健保之醫療照護。在國外任職者,除繼續享受國內公保權益外,本人及眷屬可由政府補助參加駐在國當地之公、民營醫療保險。至在醫療水準落後地區則可參加中央信託局之「國際技術合作人員綜合保險」(本人)或「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眷屬),此項保險之保費由政府全額負擔。倘在遇有兵災或政局動亂不安之地區,另由本部為員眷加保「兵災險」或「意外險」,此二保險之保費亦由政府全額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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