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
類別 |
三等考試─外交領事人員、國際經濟商務人員、國際新聞人員四等(五等)考試─外交行政人員。 |
資格
限定 |
外交領事人員、國際經濟商務人員、國際新聞人員
中華民國國民年齡在18歲以上,應外交領事人員考試者年齡須在45歲以下,應國際新聞人員考試者年齡須在45歲以下,並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
1.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
校各所系科畢業得有證書者。
2. 經公務人員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3. 經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者。 |
外交事務-外交行政人員中華民國國民年齡在十八歲以上,45歲以下,並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
1.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得有證書者。
2. 經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3. 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 |
| 男性應考人須服畢兵役,或經核准免服兵役,或現正服役中而法定役期尚未屆滿者。 |
應考人於第一試錄取後,應經試務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辦理體格檢查。體格檢查不合格或未於規定期間內繳交體格檢查表者,不得參加第二試。前項體格檢查標準,除依公務人員考試體格檢查標準之規定辦理外,前項體格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1. 視力:矯正後兩眼視力未達0.1者。
2. 聽力:矯正後兩耳聽力損失逾 90分貝者。
3. 辨色力:色盲者。
4. 語障。
5. 中、重度肢障。
6. 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者。
7. 患有精神病者。其他重症疾患,無法治癒,致不堪勝任職務者,
均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
考試
組別 |
1. 英文組 2. 法文組
3. 德文組
4. 俄文組 5. 日文組 6. 西文組
7. 阿拉伯文組 8. 葡萄牙文組 9. 土耳其文組
10. 義大利文組 11. 韓文組 12. 馬來亞文組
13.
泰文組 |
錄取
規定 |
1. 錄取人員須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送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
委員會核定,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
由外交部依序任用。
2. 本考試及格人員,取得同職組各職系之任用資格,訓練期滿成績及
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六年內不得轉調外交部、行政
院新聞局暨其所屬以外機關任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