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為因應特殊性質機關之需要及照顧殘障者之就業權益,得比照公務人員考試之等級舉行一、二、三、四、五等之特種考試,錄取人員僅取得申請舉辦特種考試機關及其所屬機關有關職務任用資格,不得轉調其他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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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項考試係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外交行政人員及國際新聞人員考試規則」之規定辦理。三等考試包括外交領事人員、國際新聞人員二類科;四等考試及五等考試均設外交行政人員一類科。但每年考試所設類科組,仍須配合用人機關任用需要予以設置。
如國際新聞人員,原列本(九十一)年度舉辦各種考試期日計畫表中,因行政院新聞局考量去年進用特考人員以來,有關空缺狀況仍甚緊絀,又為配合行政院組織再造,經規劃列為組織業務整併之機關,本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國際新聞人員考試,爰暫停辦理。 |
| ◎特種考試多達十餘種,外交特考為其中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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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考試 |
外交領事人員 |
| 國際新聞人員 |
| 國際經濟商務人員 |
| 四等、五等考試 |
外交行政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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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際經濟商務人員並非年年舉辦,而外交行政人員自民國83年後迄今未再辦
理考試,故目前報考外交特考之考生一般多以外交領事人員與國際新聞人員
考試為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