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項目 |
內容 |
| 目的 |
松下電器產業株式會社在1918年設立,其使命為圖謀社會生活的改善與提高,以期貢獻世界文化生活的進展,創業以來為履行使命,以產銷各種電氣製品為中心,長年展開從亞洲以致全世界的事業。1998年欣逢創業80周年紀念,為了對亞洲的發展有所貢獻而培育人才,並增進日本與國際間互相了解,創設留學獎學金制度「松下電器獎學金﹝Panasonic
Scholarship﹞」。為了台灣之發展及台灣與日本兩國之友好親善,期望獎助從台灣留學日本攻讀碩士的自費留學生,使將來成為台灣有為之人才。 |
獎學金
名額 |
2名以內(限理工學系)。 |
獎學金
期限 |
2005年4月起至2008年3月止,為期三年。 |
| 待遇 |
(1) 大學院研究生、日語研習期間(一年以內)
•每月獎學金:每月支付日幣15萬圓。 •赴日時旅費:赴日後支付旅費日幣20萬圓。
•學費獎助金:每半年最高各支付日幣25萬圓,但年度學費在日幣50萬圓以下時,以實
際金額支付。
(2) 大學院碩士課程(最長二年期間)
•每月獎學金:每月支付日幣18萬圓。
•入學獎助金:大學院入學的第一學年度4月支付日幣20萬圓,但免繳學費者,則不支給。
•學費獎助金:每半年最高各支付日幣25萬圓,但免繳學費者,則不支給。 |
報考
資格 |
(1)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凡具有外國國籍者不得報考)。
(2) 本部立案之大學或獨立學院理、工學系畢業獲學士學位且已修完十六年學校教育課程,
或已取得欲申請之日本大學院的入學資格者(碩士或博士肄、畢業者不得報名),應屆
畢業生由校方出具91年7月前可如期畢業之證明文件者,亦可報名。
(3) 年齡28歲以下且大學畢業4年以內者(民國63年4月1日以後出生、至91年4月1日止,未滿
28歲)。
(4) 男生須具備後備軍人資格或無兵役義務或正在服兵役可於91年12月底以前退伍持有證明
者。
(5) 未曾在國外就學者。
(6) 具有能在日本的大學院研究之必要的日語能力。
(7) 前往日本相關大學主修理工學系碩士者。(醫學、藥學、齒學除外) |
報名
日期 |
民國93年(2004年)5月20日、21日(星期四、五),每日上午9時至11時,親自報名或委託報名;不受理通訊報名,逾時概不受理。 |
報名
地點 |
教育部國際文教處(地址:台北市徐州路五號三樓。電話:02-23566074)。 |
報名應
繳證件 |
(1) 報名表(報名時填寫)。
(2) 大學畢業證書正本及影本各乙份。
(3) 二吋半身脫帽光面照片兩張。
(4) 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影本各乙份。
(5) 退伍令、或其他有關兵役證明文件正本及影本各乙份。
(6) 中央警官學校畢業生另繳服務期滿證明或內政部警政署准予報考之同意函正本及影本各
乙份。
(7) 享有公費待遇之師範或教育學院(系)69學年以後(包括69學年)入學之畢業生須另繳
錄取後辦理償還應服務未服務年限公費之切結書。
(8) 其他有服務義務者,另繳服務主管機關准予報考之同意函。 |
甄試
方式 |
分初試與複試兩項,初試由教育部國際文教處辦理,並推薦出候選人;複試由甄試委員會辦理,公布錄取名單。 |
初試
(筆試)
科目及成績計算方式 |
(1) 科目:
考試時間
考試科目
(2) 成績計算方式:日文、微積分兩科以各加權50%,為該科成績。另國文、英文兩科,均以
原始分數為各該科成績,此四科成績之和(含加權分數)為筆試總分。 |
初試
地點 |
中央聯合辦公大樓(台北市徐州路5號18樓會議室)。 |
推薦
名額 |
本部依前述初試結果,擇優推薦候選人,送由臺灣松下電器股份有限公司所籌組捐贈赴日本留學之松下獎學金甄試委員會舉行複試(時間另行通知) |
獎學金
支付的
停止及
中斷 |
領取獎學金的學生若被認為有下述情況者﹐立即停止或中斷獎學金的支付。又﹐如發生下述情況有關之明顯的不正當行為時﹐松下電器公司可請求償還已支付的獎學金之全額或部份金額。
(1)申請書內容有記載不實者。
(2)赴日一年以內(2006年3月止)未能取得大學院碩士課程入學資格者。
(3) 2005年3月底或4月初之指定日期內未能赴日時。
(4) 在大學或是語言學校中受到懲戒處分者﹐或是經判斷認為無法畢業者。
(5) 自大學或是語言學校休學、退學或是長期缺課者。
(6) 發生留級或開除等成績不良之情況﹐或被認為無學習意志者,以及不論任何理由都無法
繼續研究者。
(7) 在研究生、碩士一年級及碩士二年級之每年研究期間結束時,遲不繳交研究報告者。
(8) 被認定為健康上不適合繼續留學者。
(9) 將獎學金用於本人求學或是本人生計以外之目的者。
(10) 領取其他獎學金者(含日本文部省獎學金)。
(11) 有違反松下電器公司提出之切結書的約定事項者。
(12) 在2005年12月舉行日本語能力試驗未達三級者。 |
注意
事項 |
(1) 獎學金得獎人不得再應本部所舉辦之交流協會留日獎學金甄試或本部公費留學考試,已
接 受其他團體獎學金者,亦不得報名。
(2) 本獎學金乃為支助獎學生本人在日本大學碩士班課程的求學及研究而設﹐請注意絕不可
使用本獎學金於其他的目的。
(3) 日本各大學研究所之申請及與指導教授之聯繫確認,應由獎學金得獎人自行辦理。
(4) 赴日所須之個人文件與手續﹐如機票、日本入境簽證、日本語言學校入學手續、日本的
宿舍等均由本人自行負責。
(5) 獎學金自到達日本後即開始支付﹐赴日前所須之交通運費、大學院或語言學校所需之各
種學雜費及赴日後的臨時所須費用均由本人自行籌措。
(6) 獎學金得獎人必需於2005年4月以前具有所申請大學院之研究生學籍,才能參加該年之大
學院入學考試。獎學金得獎人應儘早從日本的大學院指導教授處取得入學許可之私下承
諾,在2004年內完成入學申請手續、取得入學許可通知書(申請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及在
本日大使館申請簽證時需要)。
(7) 日語能力不佳者於錄取通知後到赴日之前應修習日語(日語能力檢定三級程度)。務必參加
在2004年12月的日本語能力檢定考試三級程度之測驗。另需在日本的大學院碩士課程入學
(2006年4月)以前自行修習至日語能力檢定一級或同等程度。註:日語三級程度之取得約需
學習300小時左右。赴日前日本語能力試驗未達3級程度者,赴日後要再參加2005年12月之
3級試驗,如仍未取得合格者,將中止獎學金之支付。
(8) 為適應在日本的留學生生活﹐赴日前必須先研究日本的生活習慣、法令、風俗民情。
(9) 凡與獎學金事務局指示與獎學金有關之事項﹐均應遵守﹐而必須提出之文件應立即提出。
所有提出之文件均不退還。 |